《福来数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》
一、总则
第一条 知识产权是本公司最核心资产之一,也是公司主要商业秘密,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,保护开发者权益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是公司所有部门的共同工作,公司(含子公司)全体部门的所有员工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,遵守本制度规定。
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创意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平面设计、文案、整合推广方案、月度/季度/年度/阶段策略方案、活动/公关事件方案等(包括但不限于手绘插画、平面拍摄、视频、动效动画、字体设计、音频音乐、3D渲染、IP形象及其他衍生品、文创作品/礼品、logo&VI、案名、书籍/手册、故事脚本、剧本、动漫设计、漫画设计、手写字体、模型以及它们的衍生设计等所有创意成果。
第四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指本公司员工完成的职务创意所形成的版权、商标权、专利权、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。
第五条 任何人在完成创意过程中,应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,并不得将职务创意据为己有。
第六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应落实在公司经营的每个环节,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接洽、项目提案/竞稿、策略/创作/传播讨论、头脑风暴、创意开展、市场营销、创意推广,以及各种知识产权申请、登记、专利申请等。
第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与公司签订相关知识产权协议,履行协议义务。
二、知识产权归属管理
第八条 职务创意(也称“工作成果”)的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,公司有权办理版权、商标、专利权属登记,完成创意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办理权属登记。
下列创新属于职务创意:
1)履行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各种创意等;
2)履行公司领导交代的非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各种创意等;
3)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(包括但不限于创意制作设备、未公开的资料)完成的各种创意;
4)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其他创意;
5)在本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创意成果上再创作形成的创意成果。
第九条 凡是对外委托创作,原则上应书面约定知识产权均应归本公司所有,即便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,也应明确约定公司有使用的权利(包括公司用于对外承制使用),且发表权归公司享有;如公司受第三方委托创作,不主动约定知识产权归属,如果委托方明确要求归其所有,原则上应保留我方拥有署名权,以及该作品发表后公司拥有参展权、参赛权;如我司与第三方合作开发,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(包括后续续集创作)归属、各方的权限范围。
第十条 全体人员每天完成的全部职务创意,都应上传到公司指定的平台/服务器(以下统称“成果库”),任何人未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传到成果库,不影响该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本公司享有;如由项目AE负责上传当日工作成果的,项目相关人员应将当日完成的工作成果全部传给项目AE。
第十一条 如果职务创意是拍摄的照片或视频,则上传该照片或视频;如果职务创意是依托计算机软件完成的,应上传该软件格式的文件,确保可通过该软件进行后续修改;如果职务创意手绘在纸张上的,应将该纸质资料原件放在公司。
第十二条 工作成果需要上传到成果库,工作成果未在成果库备份之前,不得删除,无论该成果存储在个人电脑里还是公司电脑里。
第十三条 任何人完成的创意成果的草稿不得随意删除,在终稿确定前,应遵循至少保留最近三稿的原则,终稿确定并上传成果库后,方可删除之前的草稿。
三、知识产权使用管理
第十四条 公司有权独立决策职务创意的使用,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修改、许可、转让等,而无需完成创意的人员同意。
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可在自己的权限内使用归公司所有各种创意,但仅可用于完成工作需要,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上,公司员工在公司拥有的创意成果上完成的二次创意,无论是否与工作有关,该二次创意的知识产权均归公司享有,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。
第十六条 客户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委托创作/服务协议的,由负责该客户的AE或公司指定的联系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客户,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向客户传递文件;最终的定稿文件,应通过企业邮箱传输给客户。
第十七条 如客户尚未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,单位为了达成合作需要向客户提交创意文件的,应将该创意文件转成不可修改的PDF格式或提交纸质文件,并且打水印“未签订协议不得使用”字样。
第十八条 凡向未签订协议的客户传递文件,如需要传递电子文件的,原则上应通过邮箱传递,不得通过QQ、微信、钉钉传递;邮件应注明:本邮件附件内容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,接收方仅可用于决策是否与我司合作,未签订书面协议前不得使用,也不得对外披露。
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都无权将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意成果转让、许可给第三方使用。
第二十条 个人可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申报参赛,需要客户书面授权但且必须是在该作品公开发表之后,且事先向公司备案;如该创意成果交付给客户,客户不允许参赛的,创作人员不得将该创意成果申报。
四、保密管理
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发表的公开成果、受托方交付的创意成果、委托方提供的创意素材(包括客户提供的各种数据、商业信息等),以及其他未公开的资料,均属于公司商业秘密,凡接触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,严禁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(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公开或提供给第三方),或存储在非公司管控的设备上;该保密义务履行至相关商业秘密被公开时止。
第二十二条 每个客户提供的创意素材,仅可用于该客户自己的项目,不得用于其他客户项目中,否则也是泄密行为。
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违反保密义务,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,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,造成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的,承担赔偿责任。
五、侵权预防
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购买第三方版权作品,并将购买信息在平台系统中予以公示,明确使用范围、使用方式、使用期限,公司员工仅可将其用于工作成中,且使用范围、使用方式应符合公示要求。
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都应避免侵权风险,严禁直接抄袭、剽窃公司没有使用权的第三方作品。
第二十六条 如客户指定使用第三方作品,而该作品公司尚未取得授权,则交付成果前必须取得客户出具的书面豁免承诺函,且提示客户要取得第三方授权,否则侵权责任由客户自担。
六、执行管理
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会定期、或不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培训,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、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实务案例等。
第二十八条 新入职员工在入职三个月内必须参加一次知识产权培训,未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的老员工也必须参加培训,已经培训的员工可根据工作时间和培训主题,参加后续知识产权培训。
第二十九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分三级管理,即总经办、事业部、项目组/工作室,总经办负责本制度的修订、知识产权事务办理,以及执行的监督工作,各事业部负责本部门各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落实,项目组/工作室负责其运营项目或工作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落实;事业部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/工作室负责人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三十条 公司知识产权申报事务、维权及侵权事务由总经办统一管理,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。
七、奖罚
第三十一条 对优秀的职务创意成果,公司可根据运营情况,对参赛创意完成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,该奖励同时作为本人升职、加薪的参考因素。
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年会对各个项目组/工作室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比,对优秀工作室/项目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,公司有权辞退相关人员,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,并追究行为人的损失赔偿责任:
1)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;
2)擅自在工作成果中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,且未在提交的工作成果中未标明,并由此导致公司被第三方(包括客户)索赔的;
3)恶意删除归公司所有的创意设计(包括知识产权归客户享有但尚未移交给客户的创意设计)的;
4)拒不移交其完成的工作成果,经公司催告后,仍未在合理期限内移交的。
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据实承担赔偿责任。
八、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,公司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指定工作细则。
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。